有WiFi就会放肆,是专业就该克制丨微信咨询伦理
如果你是一名心理咨询师,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
互联网的普及,大大提升了心理咨询的可及性。通过各种心理科普文,普通大众对心理咨询的误解和偏见也得以日渐消除。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己的内心,愿意为心灵的健康投入更多的时间与金钱。
如果你是一名心理咨询师,这又是一个最坏的时代。
国内心理咨询行业发展尚浅,各种乱象无法避免。行业特殊性导致了那些唯利是图的混子大肆宣传,那些真正靠谱而有专业操守的心理咨询师反而只能默默耕耘。大众迫切想要寻求专业帮助,但是却缺乏行之有效的鉴别方式。
——朴生按
微信使用指南
微信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社交,而完成社交的第一步就是“加好友”。允许谁进入自己的通讯录,是每个人都需要面对的一个抉择,对心理咨询师来说尤是。
作为一名在咨询工作一线的咨询师,不管是一次性的咨询,还是长程(维持20次以上)的心理咨询,都遇到过来访者提出这样的邀请“老师,我们能不能加个微信”。
每当这个时刻,我都会语气温和地反问当事人:希望和我成为微信好友,是怎么考虑的呢?
通常,我会听到这样的答案:
- 我可以经常问你一些心理方面的问题。
- 我可以跟你反馈一下咨询后的效果。
- 我希望有一个随身的心理方面的朋友。
- 我就是觉得老师你很不错,希望交个朋友。
在咨询设置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叫“可接触性”。指的是,来访者在咨询时间(如:每周约定的1-2次见面时间)外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与咨询师进行咨询室外的互动(即接触),当然也包括网络上的互动(接触)。
所有的人际关系问题,其实都离不开 “可接触性”,而“可接触性”关系到关系的边界问题。
微信正是一个增强“可接触性”的工具。回顾科技改变人类沟通、交往的历史,与早期的电话、中期的短信相比,微信正把人与人的关系变得异乎寻常的亲近起来。不仅微信消息没有字数限制、成本几乎为零,而且可以使用语音、表情包进行互动,还有微信朋友圈可以浏览、点赞、评论。说到“加好友”,单就这个词来说,字面意思是:加了这个人,关系好像就升格至“好友”层面了——当然,我们都知道从来不是那么一回事。但是,“可接触性”被极大地提高是不争的事实。
现在他成为了你的好友,这该怎么办?
有些事情一开始是不对的,但意识到不对后马上推翻也未必是恰当的做法。至少我不认为马上互删是合适的做法。
我会建议:至少跟来访者说清楚,在咨询进程中,双方最低要做到关闭彼此的朋友圈。从“可接触性”角度看,咨询师能够看到来访者的朋友圈、来访者能够看到咨询师的朋友圈,实在是太过亲近的接触了,这有很强的侵入感,不管一方是否热衷看朋友圈,都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咨询师和来访者在咨询过程中的表现。
作为咨询师,如果与来访者成为了可以微信私聊的好友,就直接要面对这个问题:微信里可以和来访者聊什么?
一个非常有争议的话题是:
现在有不少咨询师在用微信做心理咨询,毕竟是新生事物,值得保留一定容错空间去看其可以发展到什么程度。但是,从“专业的方法”的角度看,依然有一些肯定不能突破的地方。比如,心理咨询是要有时间限制的,不可能随叫随到,如果咨询没有预约开始的时间,也没有约定结束的时间,有一句没一句地聊,想到就来聊,就不能称之为“专业”。
而在非咨询时间段,这样的微信私聊最好尽量避免。可以接受的特殊情况是:
①来访者预约咨询的具体时间、确认场地。
②逢年过节的一些礼节性问候。
③其他我没想到或者没必要一一列举、但其实也比较符合常理的联系。比如咨询师询问来访者最近的饮食、睡眠情况,或是在咨询间隔中做个简单跟踪等。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的联系都不应发展为微信聊天,只应限于非常简单的对话,大致还是属于心理咨询的辅助或是咨询师与来访者间正常的人际互动。
即便咨询师征求了来访者意见、来访者并未觉得不妥,我觉得也不宜展示。因为来访者的“同意”到底是出于什么考虑才做出是值得思量的。在咨询关系中,咨询师处于优势地位,来访者其实是比较弱势的,因此这种关系中所表达的“同意”往往并不代表欣然期待,很可能只是一种无可奈何。要知道,有些来访者本身的问题就是不太会为自己争取正当的权益,对别人的要求不加处理、全盘接受,这种情况下一个负责任的咨询师就更不应再雪上加霜。
咨询师的朋友圈,也是五花八门、丰富多彩的。有些人专注于借“朋友圈”宣传自己,上面很少或几乎没有个人信息;有些人的朋友圈则是个人生活的呈现,大量暴露了自己的生活轨迹。不管是什么形态,朋友圈只要对外开放,就不是咨询师的自留地,而是一个“公共场所”。
朋友圈的伦理问题,主要是二:
前面提到,咨询师与来访者如果成为了“微信好友”,彼此最好关闭“朋友圈”权限。这对于一些希望通过朋友圈做二次推广的咨询师来说,是有一定利益阻抗的。但是,从来访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来访者关闭朋友圈是必须的——即便你的朋友圈只是一块宣传板,没有个人生活的痕迹,但你的宣传也是一种暗示和催化,这对来访者无益。
还有对“潜在来访者”是否可以开放,其实是颇具争议的。“潜在来访者”是一些可能有咨询意愿、但是尚未走进咨询室的人群,可能是通过一些活动、一些讲座、一些微信群的途径“慕名”加上的。
他们加咨询师微信的一个考虑,可能就是考察这个咨询师是否适合自己,而朋友圈可能就是他们了解咨询师的一个“窗口”。这个时候,虽然咨访关系没有建立,也不知道最终是否会建立,但是从来访者利益角度考虑,如果咨询师的朋友圈中有一些个人的元素,那么就未必适合对他们开放,至少只能是有选择地开放。这对于这些“潜在来访者”来说,是最符合其利益的做法。
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畴内,发布和转载信息,是享有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造谣、不污蔑他人……当然咨询师也属于公民,基本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范畴自不必说,这里更多想探讨:作为心理咨询师,哪些信息是不宜发布的。
有些咨询师,特别是一些新手咨询师,特别喜欢在朋友圈晒自己今天做了什么个案、听了什么情节精彩的故事,时不时还做些点评。想与别人分享喜悦、想获得更多人关注的心情当然可以理解。但是,这种做法其实可能会对来访者造成伤害。
首先,我们不知道来访者和我们的生活圈有多接近,他们本人的朋友也许就是我们朋友圈的一份子。其次,哪怕不那么接近,随意将他人的故事不加严格处理就散布出去,也是很不道德的做法,至少这与咨询师的基本伦理“保密”是违背的。
来访者的人生经历不是咨询师茶余饭后的谈资,或是咨询师自我宣传的材料,对这段咨访关系最大的尊重就是 “闭嘴”。上述的个案信息,也包括从一些活动特别是督导、个案研讨类活动中听来的“段子”。咨询师这一职业最不缺听故事的机会,但咨询师不要把自己降格为只能通过讲别人的八卦、是非来吸引关注的水准。
有些咨询师会把来访者的故事写进微信公众号,甚至与来访者做交易,如“我给你做一次咨询,你允许我写你这个故事”。咨询师把来访者的故事放入微信公众号以吸引读者,这就有违背伦理之嫌。
还有一种类型,就是咨询师以你问我答的形式,免费给来访者回复,吸引来访者把自己的经历写出来。虽然报章上经常能看到这样的体例,但那多半不是由心理咨询师发起的倾诉倾听,而且报章大多已经做了技术处理。而若心理咨询师发起这样的问答,有多少是真正在为来访者考虑,又有多少是从自我宣传角度考虑的,是值得反思的。作为一个咨询师,我不认为这种问答能够解决什么实质性的问题,甚至很多情况下,是答非所问的。如果把这种问答界定为一种咨询形式,其专业性是需要打上大大的问号的。
微信群和qq群等通讯群一样,都是公开性比较强、隐私性比较差的平台,特别是一些几百人的群,基本上就是“公共场所”。在这样的场所里,首先是不能公开做心理咨询或者做类似的努力的。要知道,这可比在物理上的公共场所更容易暴露当事人的隐私,理论上所有人都可以完整地看到一切,而且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可是,有些咨询师热衷于在微信群里做咨询,甚至还有意地公之于众,这种做法非常不可思议。
其次,除非当事人主动谈及自己的一些经历,否则不应主动追问当事人情况,要以保护当事人私隐为先。有些当事人会抛出一些话题,且似乎对隐私也不太在意,这种情况下,作为咨询师,至少自己不要主动做“好奇宝宝”,如有可能,善意提醒其注意场合更好。微信群不是咨询师展示自己能力的场合,咨询室才是发挥其专长的所在地。
另外,在有些学术类的微信讨论群中,除了尊重该群的讨论规范,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讨论学术问题,也要以保护来访者利益为先,对于特别提及的个案信息,应做妥善处理,尽量提高学术讨论的比重,而非以个案故事为重点。
再有,即便微信群内的讨论再精彩,未经许可地私下截图然后公开散播,也是不合适的行为。微信群虽然比较“公共”,但不代表就可以据为己有,一定程度上,这也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另外,对一些咨询师群主而言——作为中国最小的“芝麻官”,群主掌握了“踢人”和“发布群公告”的两大重要权力,而且群友往往唯群主马首是瞻,群主总有左右风向的能量——如何谨慎使用好这些权利和信任,也是一大挑战。如果说这个群是有关心理的,群主又以咨询师身份示人,那么不管是面对心理学爱好者,还是面对同行,都已经属于与伦理有关的场合,不能因为群是自己建立的或者自己有着群主身份,就可以排除在外。如何引导好这个公开的群,不让这个群存在严重的伦理问题,是群主必须要考虑的,比如最常见的泄露他人隐私情况。另外,有些咨询师群主出于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甚至会主动散布一些他人隐私,或者鼓励他人主动暴露隐私,这是非常令人遗憾的。
有些人的昵称是这样的:
这样的昵称自然起到了宣传自己的作用,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这个“知名”、这个“专家”是由谁认定的呢?是同行都这样认可,还是自己这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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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厦门朴生心理咨询中心